現場考察標準(第一批)
一、燒結制品
(一)磚機應選用450型以上普通擠磚機或400型及以上真空擠磚機。
(二)焙燒窯應是18門(窯長54m)以上的有頂輪窯,鼓勵選用隧道窯。
(三)原材料制備設備:
1、攪拌機應選用SJ1580-3000以上型號的雙軸攪拌機,破碎機應選用SQP400500-700500以上型號的雙輥破碎機;
2、煤矸石、頁巖制品需有二次破碎設備,破碎粒徑小于2mm,摻加爐渣的可一次破碎,破碎粒徑不大于2mm;
3、混合料必須使用箱式給料機;
4、煤矸石磚、頁巖磚應有維持三天用量的陳化倉,倉容積應滿足10萬標磚/天(200m3,總容積600 m3)的要求。
(四)生產規模不低于3000萬標磚/年,生產應在廠房或簡易廠房內進行,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,嚴禁露天作業;采用自然干燥的企業,坯場不應小于30畝,鼓勵利用余熱進行人工干燥。
(五)摻加工業廢渣的制品,廢渣摻加量應大于50%(利用河湖淤泥的企業可少于50%)。
(六)應盡量壓縮粘土比例,逐步向無粘土制品過渡。
(七)必備檢測設備:量熱儀、套篩。
二、混凝土制品(包括各種空心砌塊和各種砼磚)
(一)生產規模:砌塊應達到5萬m3/年、磚應達到3000萬標磚/年的生產能力,應采用自動電子配料,淘汰人工配料。
(二)成型機選型:應選5塊/板及以上型號的砌塊成型機,當采用3塊機或4塊機時,必須采用雙機或雙線生產。
(三)生產應在封閉式車間內進行,廠房面積不小于400m2。
(四)產品養護鼓勵采用蒸汽養護(養護溫度60-70℃左右,無壓力要求,養護20h以上)或采取密閉的太陽能養護房養護(保證2天的養護期,2天后移出,塑料薄膜滿蓋養護10天;當室內氣溫偏低時采取保溫措施或適當延長養護時間);暫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可采用自然養護進行過渡,自然養護必須采用塑料薄膜滿蓋的養護工藝,所有透氣部分都必須封堵,禁止采用草簾子或塑料薄膜遮蓋頂層的自然養護工藝。
(五)混凝土實心磚中普通硅酸鹽水泥(P.O 42.5)用量在干混合料中應在12%以上(當生產多孔磚時應酌情增加),摻入的粉煤灰應不大于10%,并應符合Ⅱ級灰技術要求。
(六)堆放場地要硬化,有排水措施,做到底層不受潮,上層不雨淋;嚴格掌握存放28天后出廠,堆場面積不小于20畝。
(七)檢測手段和設備:可委托檢測,但應有完善的檢測制度和完整的檢測記錄(按產品標準規定執行),必須自備套篩。
三、蒸壓粉煤灰磚
(一)主要設備:破碎機、球磨機、螺旋計量器、雙軸攪拌機、皮帶運輸機、對輥機或行星式輪碾機、計量設備(板式喂料機或電子皮帶稱)、壓磚機、蒸壓釜、蒸汽鍋爐(不小于4噸,蒸汽壓力不小于1.3MPa)。
(二)企業生產規模應達到3000萬標磚/年,生產應在廠房內進行,產品堆放場地要硬化,并有排水措施,做到底層不受潮,上層不雨淋,有足夠的存放場地(7畝/1000萬標磚),應存放28天后出廠。
(三)各種原材料不準露天存放。
(四)蒸壓釜應與產量配套:每條Φ2×21m的蒸壓釜年產蒸壓粉煤灰磚約為1000萬標磚(2.1萬標磚/12h),年產3000萬標磚需要該型號的蒸壓釜不少于3條。
(五)蒸壓養護工藝釜內的蒸汽壓力應不小于1.2MPa,應為飽和蒸汽,恒壓時間不少于8h。
(六)混合料中粉煤灰摻量應大于60%,應有少量3-5毫米的硬粗骨料作為骨架,使用生石灰的混合料必須有足夠的消化時間,并經過充分碾練方可使用,生石灰要預先粉碎,粉碎細度0.08mm方孔篩篩余量不大于15%,生石灰有效CaO含量不低于60%。
(七)必備檢測設備:抗折試驗機、壓力機、有效CaO分析儀、0.08mm方孔篩、電熱鼓風干燥箱、電子天平。
(八)從原料進場到產品出廠有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制度。
四、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
(一)主要設備:球磨機、攪拌罐、模具、切割機、蒸壓釜、蒸汽鍋爐(不小于4噸,蒸汽壓力不小于1.3MPa)。
(二)企業生產規模應不少于10萬m3/年,生產應在廠房內進行,產品堆放場地要硬化,并有排水措施,做到底層不受潮,上層不雨淋,存放5天后出廠,堆場面積應不小于2000m2。
(三)各種原材料不準露天存放。
(四)蒸壓釜應與產量配套:每條Φ2×21m的蒸壓釜年產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約為2.5萬m3,年產量10萬m3需要該類型的蒸壓釜不少于4條。
(五)高壓蒸汽養護工藝釜內的蒸汽壓力應不小于1.2MPa,蒸汽溫度應為飽和蒸汽溫度,恒壓時間不少于8h。
(六)必備檢測設備:壓力機、有效CaO分析儀、0.08mm方孔篩、成型水分測量儀、電熱鼓風干燥箱、電子天平。
(七)從原料進場到產品出廠有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制度。
五、墻板產品(含石膏砌塊)
(一)除移動式擠出板機外,其他板材生產必須在廠房內進行,廠房面積不得小于400m2。
(二)移動式擠出板必須隨擠出隨用塑料薄膜滿蓋,或在塑料大棚內生產,嚴防板材在凝結硬化過程中脫水。其他板材的養護宜采用蒸汽養護或太陽能養護房養護,如確有困難,可在室外養護,用塑料薄膜滿蓋,板子要立放,不能著地,15天后可去掉塑料薄膜進行堆放,板材堆放最高不能超過3層,并防止雨淋,存放場地不少于1500m2,存放28天后出廠。石膏制品、GRC板存放必須采取防潮措施。
(三)各種原材料不準露天存放。
(四)可委托檢測,但應有完善的檢測制度和完整的檢測記錄(按產品標準規定執行)。
六、外墻外保溫系統
(一)外墻外保溫企業實際注冊資本金必須在200萬元以上。
(二)單組分砂漿宜采用雙軸臥式攪拌機,單次實際混合能力不低于1m3,配備物料自動提升裝置和除塵設備。
(三)物料配合應有準確的計量裝置,精細物料應使用電子計量(最小刻度值1g),包裝應有自動計量封裝機,產品外包裝應注明企業名稱、產品類別(粘結砂漿、抹面砂漿)、產品依據標準、重量、生產日期和有效期。
(四)企業生產廠房面積不小于200m2,現場管理有序,各種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分區堆放,采取防潮措施;砂漿、苯板、網格布應在庫房存放,庫房面積不小于200m2。
(五)應有專職技術人員指導生產工藝,技術人員應通過培訓并獲得上崗證。
(六)企業應有實驗室,實驗室必備拉拔試驗機、抗折試驗機、抗壓試驗機和砂漿攪拌機等小型設備,對產品的基本性能進行質量控制以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可靠,應有完整的檢測記錄并執行留樣制度。
(七)其他類型的保溫產品應視產品類別,本著生產工業化、管理制度化的原則進行現場評判。
(八)系統選用的其他材料均應符合現行標準,并提供協作企業名錄。
七、EPS/XPS板
(一)EPS/XPS板應選用阻燃型原料生產,產品應達到E級(對應GB8624-1997中的B2級),現場查驗產品必須離火自熄,否則不予抽樣。
(二)生產EPS板必備發泡機、熟化倉、全自動板材成型機(不允許使用手動成型機、3m及以下小型成型機)、板材切割機,陳化室面積不小于200m2/單線,溫度控制在60℃,陳化時間不少于5天;如自然陳化時間不少于42天。
(三)生產XPS板必備穩定生產的擠塑板成型機、表面處理機,自然陳化不少于28天,不得使用改苯再生料生產。
(四)發泡劑應選用非可燃類發泡劑(如142B、F22或二者混配等),XPS生產必須添加適量的阻燃劑使產品達到E級(對應GB8624-1997中的B2級)。
附錄: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05年本)》限制淘汰目錄(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相關內容):
1、45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;
2、SJ1580-3000雙軸、單軸攪拌機;
3、SQP400500-700500雙輥破碎機;
4、1000型普通切條機;
5、18門及以下輪窯、立窯、無頂輪窯(含地溝窯)、馬蹄窯等土窯;
6、手工切割、非蒸壓養護加氣砼生產線;
7、10萬立方米/年以下的加氣混凝土生產線;
8、100噸以下的盤轉式8孔壓磚機及振動成型機;
9、手工制作的墻板生產線;
10、除流水線外,平模生產的墻板;
11、附著式振動成型臺;
12、人工澆注、非機械成型的石膏砌塊生產工藝;
13、使用非耐堿玻纖或非低堿水泥生產的GRC板;
14、2000萬平方米/年以下的紙面石膏板生產線;
15、15萬平方米/年以下的石膏(空心)砌塊生產線、單班年生產能力小于2.5萬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及單班年生產能力小于15萬平方米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生產線、5萬立方米/年以下人造輕集料(陶粒)生產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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